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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航有限公司航运条款

亚航有限公司航运条款

项目 1
诠释
1.1 意思: 在这条款里,这些说明有着以下的意思:
  • "行李"("Baggage" 或"baggage")意指在旅程中伴随您的私人财产。除非有特别指明,这皆包括您登记(Checked)与未登记(Unchecked)的行李;
  • "行李检查"意指由我们发给乘客已登记行李之收据及有关已登记行李之运送以及包括行李鉴别标签(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行李鉴别标签"意指由我们特别为已登记行李的鉴定所发出之文件证明。
  • "登记行李" 意指由我们保管及拥有行李鉴别标签之行李;有时候也被称为"注册行李"("registered baggage") 或“托运行李”。
  • "合约条件"意指那些在旅行指南内包含或陈述的语句,被鉴定此及以参考目的编入,这些条款和通告都可从我们的办公室和登机柜台处获取。
  • "损失"包括死亡、乘客的身体受伤、延误、遗失、部分遗失或其它损害,皆由我们所执行的航运或其他附带服务导致而成。
  • "电子赠券"意指电子航程赠券或其它保存在我们据库内重要的文件。
  • "电子票"意指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发出的旅行指南、电子赠券和能应用为,登机证件。
  • "航程赠券"意指部分的票注明"可以通行"("good for passage")或电子票、电子赠券和注明您指定往返的地方。
  • "订购单"或"旅行指南"意指我们发给乘客的证件包括乘客名字、航班资讯、合约内的条款和通告。
  • "乘客"、"您"、"你的"和"你自己"意指除了航员外,任何在我们允许下,乘搭或将会乘搭亚航航班的人。
  • "航线"意指从原地机场飞往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班。
  • "座位"意指我们飞机内的座位。
  • "航费"意指刊登在电子或报章上我们的收费和其他费用。
  • "机票"意指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发出的,包括拥有合约条款和通告的旅行指南、电子票和电子赠券。
  • "条款"意指这航运的条款。
  • "未登记行李",意指任何行李除了已登记行李包括所有您携带进入飞机内的东西。
  • "我"、"我们"、"我们自己"和"航运"意指亚航有限公司。
  • "网址"意指由我们提供予乘客网上预订及参阅有关我们资讯的网站www.airasia.com。
   
1.2 标题: 在条款内每一个项目的题目或标题是给予方便而不是做为正文的解释。
   
项目 2
适用
2.1

概括: 这条款适用于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执行的空中运输或其它运输方式包括陆路运输乘客和行李等,以及与我们对于航运与运输相关的责任。

   
2.2 有效条款: 除了这里提供的条款,在任何的情况下如果在此条款与我们的合约条件或任何其它的条规在应用于某些项目时出现不一致,此条款将视为奏效。
   
2.3

语言: 此条款是以英文为据。虽然此条款会有几种语言的译文,英文将是唯一的语言以阐释此条款。

   
项目 3
机票/订购单/旅行指南
3.1 合约初步证据: 旅行指南是乘客与我们的主要航运合约的证据。旅行指南,这条款和我们的合约条件(包括相关航费)共同组成您与我们之间的航运条款合约。
   
3.2 转让: 航运的合约只有在符合这些条款和我们合约条款下才可转让。
   
3.3 有效期: 旅行指南是根据出现于其中的乘客姓名与航班资讯而奏效。
   
3.4 身份: 我们只航运在旅行指南或电子票上名字的乘客。您需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证件来登机。
   
项目 4
航费
4.1 概括: 航费只应用于从起点机场至终点机场的航费。航费并不包括在机场与机场之间及在机场与城镇交通服务站之间的陆路运送服务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严格地说,我们只是由一个终点至另一个终点的运送者, 我们也不会对于您随后的任何转机,复责任。对于您转机的失误,我们不负责任。
   
4.2

婴儿: 两岁(2)以下但足有8天大的婴儿(以旅行日期为据)的航费收列于收费细表里。婴儿可飞行倘若他坐在成人的大腿上。一名(1)成人只允许携带一名(1)婴儿。幼儿座椅或婴儿车是不被允许带上飞机。

   
4.3 税务和保险费: 任何由政府、有关执法单位或机场管理层征收关于您所使用服务或设备的税务、航费或保险费等费用将会增添于我们的航费、行政费和其他费用,且全由您自行付还,除非我们特别指明。这些航运相关的税务、收费和其他费用会随时改变,甚至在您订购后改变。然而您得在您出发前支付有关税务、航费和其他费用。
请参阅我们的收费细表以获取有关税款、收费和保险附加费等款项总额。
   
4.4 货币: 航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我们刊登票价所规定的货币来缴付,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4.5 准确: 所有刊登的航费、航班时间表和航线在刊登时是正确的。我们保留在任何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任何航费和任何航班时间表的权利。
   
4.6 可适用的航费: 可适用的航费是指那些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刊登的,无论是电子或透过其它媒体。费用可能不包括行政费、服务费和其它费用,除非我们特别指明。
   
项目 5
座位订购
5.1

确定订购: 座位的订购是在付还所有航费及在发出订购号码和/或旅行指南之后落实。一旦落实后,此订购不能取消及所付款项不得退还。

   
5.2 集体订购: 此条款被可随时改变之特别条件支配。请联络我们以便获取更多详情。
   
5.3 更换航班: 一旦订购号码发出后,所有航班更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航班起程四十八(48)小时内不允许任何更改。在航班起程四十八(48) 小时前所作出的航班变更之收费收列于收费细表里, 且应遵守以下条件:
  1. 如果新订购航班的航费低于将要取消的航班,剩余的航费将不会退还给乘客;
  2. 如果新订购航班的航费高过取消航班,乘客必须付还其余的航费后方可取消或做更换;
  3. 更换不会被通过直到我们向您出发新的订购号码和/或新的旅行指南。
  4. 不允许更改航线。
   
5.4 优惠价格: 条款项目5.3之更换航班条规和条款项目5.5之更换名字不能应用于某些优惠价格的机位。
   
5.5 更换名字: 一旦订购号码发出后,所有名字更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倘若您在航班起飞六(6)小时前作出更换有求以及在原本乘客的身份被鉴别后,您被允许用另一个乘客的名字来更换您的机位, 此更换的收费收列于收费细表里。
   
5.6 付款: 航费必须在订购时全数付清。当订购落实后,不论是什么原因航费还没被付清,我们保有权利在您登记之前取消有关订购和/或不允许您登上飞机。
   
5.7 个人资料: 您承认并同意您给我们的个人资料是用于订购航班和提供您有关订购的证实、提供及发展辅助服务和设备、方便处理移民厅和入境手续、清算帐目、开出帐单和审计、检查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保安措施、管理的和合法的目的、 信用卡发行、系统检验、维修保养和发展、统计分析、和协助我们办理往后与您的交易。基于这些目的,在您签署我们的航运契约时,您允许我们保留及日后使用您的个人资料,及传输到我们的办公室、代理商和第三生意伙伴、政府机构、其它运送者或以上提到的服务提供者。
   
5.8 座位: 没有固定的号码位子来分配座位。我们提供单一等级和采取自由选座政策。
   
项目 6
登机和其它航运须知
6.1.1 登机,截止期限和条件: 我们的登记柜台在航班起飞两(2)小时前会开放。这柜台会在飞机起飞前四十五(45)分钟关上。登记截止期限在不同的机场和不同的航班会有不同。确保遵守这个截止期限是您的责任;您做订购时可获知有关详情。在任何情况下,及在没有贬损其它之前条款给予拒绝航运权力下,我们保有权利不允许您登机且我们不会对于拒绝您登机事宜负责,也不会退还任何您己付之航费:
  1. 如果您尝试在您航班起飞前四十五(45)分钟登机;
  2. 如果您没有正确的身份证明或不能向我们的员工证明你自己;
  3. 如果您没有具备前往旅游地方或国家所需的适当文件、准证、签证;
  4. 如果您没有完全付清任何的航费或其他费用;
  5. 如果您对我们的员工施以暴力或在柜台处制造混乱或对我们的员工有身体或语言的侵犯;
  6. 如果政府或其它机构阻止您登机;
  7. 如果我们认为,您不适合飞行因为您的醉态或任何明显的不利医疗状况;和/或;
  8. 如果我们认为,您的健康状况不适于飞行或您的医疗状态对其他乘客会或可能造成危险或威胁。
   
6.1.2 非柜台登记: 我们提供非柜台办理登机手续的设施。此设施必须遵守以下条规:
  1. 仅限乘搭亚航国内航班而已(马来西亚半岛、沙巴及沙捞越);
  2. 只允许携带一 (1) 个不超过56公分x36公分x23公分和不超过7公斤重的行李上飞机。此行李必须能够放在您前方下的座位或在飞机内的储藏厢。凡我们认为过重或过大或有违反性质的物品将会被拒绝带上飞机;
  3. (i) 网上登记:您可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的6至2小时前登记;
    (ii) 登记室:您可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的6至1小时前登记
  4. 如果您飞往东马,您必须遵守亚航航运条款里第7.5项的旅游文件和第6.6项的咨询文件。
  5. 我们的非柜台登记设施并无提供予以下乘客:
    • 孕妇
    • 与出生不足8天的婴儿一起飞行
    • 需要特别协助或要求人士
    • 年龄少过16岁且又独自飞行者
    • 超过9名乘客在一个订购号码里。
    • 已经购买捷速登机服务的乘客。
  6. 您必须遵守亚航航运条款里的第8.1项和有关具备风险或危险性物品条规。
   
6.1.3 无座位: 就算您的订购已被确实,您也可能面对无座位的状况。这是因为在航空业出现超额订购情形是司空见惯的事。如果您得不到任何座位,我们将以我们持有的特权,作出:
  1. 以下一班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只要是有空位, 并且无额外收费,以及如有需要,会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限;或
  2. 如果您选择在另一时间飞行,我们会把您航费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以便您在下一趟飞行使用,但您必须在三个月内重新订购。
   
6.1.4 唯一解决方案: 项目6.1.3所提供的选择(a)到(b)是唯一提供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我们的责任也仅限于此。
   
6.2.1 登机:您必须在航班起飞前三十(30)分钟到达登机大门。
   
6.2.2 捷速登机:亚航采取单一等级及自由选座政策,没有座位分配或特定座位号码。不过,我们会提供不能转让之捷速登机服务,需视当时座位状态而定。
   
6.2.3
  1. 购买亚航捷速登机服务的乘客在列队时将获得优先权,能够比普通登机行列预先登机。
  2. 虽然已经购买捷速登机服务的乘客被允许比普通登机行列预先登机,但是我们不保证购买捷速登机的乘客能够获得自己喜爱的座位。一旦普通行列开始登机,购买捷速登机的乘客将加入普通登机行列。捷速登机服务是不可退还。
   
6.3 没出现: 如果您迟到或飞机起飞前没有登机,您已缴付的航费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退还给您。
   
6.4 遵从: 您须遵从所有飞从、飞往或途经国家的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资格,以及所有我们的条款、通告及指示。我们将对您如何获取相关文件或遵从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无论是口头上或书写或以其它方式,或因您不能提供有关文件或顺从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6.5 旅游文件: 您有责任展示和必须出示或拥有有关当局需要的所有进出、健康和其它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所需的文件。我们保有权利拒绝航运任何乘客如果该乘客不能展示完整文件,或遵从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需要。
   
6.6 谘询文件: 马来西亚成人在乘搭马来西亚国内航线时需要展示身份证。入境东马是需要身份证或护照。在还没被允许登机前马来西亚小孩需要展示它们的出身纸。小孩的出身纸需要被允许后方可以入境东马。
  国际航线: 所有国际航线乘客必须拥有至少有6个月期限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该乘客也需备有其下个旅程的返回机票。
   
6.7 拒绝入境: 您同意缴付相关航费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何时当我们得到政府或移民厅的命令,需要送您回到起点或其它地点,因为您不被允许入境,尽管只是通过或到达目的地。在这情况下我们不会退还航费。
   
6.8 乘客应缴付罚款,拘留费用,等: 如果是因为您不能遵从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其它旅游需要,而使我们需要支付或抵押任何的罚金或处罚或蒙受任何花费,您必须在我们要求下偿还任何已付的相关数额或支出或应付的数额。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持有权下,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运费,或任何欠您的款额来缴付这些款额或费用。
   
6.9 保安检查: 您应该进行任何由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我们所指定的保安设施或健康检查。
   
项目 7
航运之拒绝与限制
7.1 拒绝航运的权利: 我们可能拒绝航运您或您的行李基于安全的理由或若有,在我们绝对合理的慎重下,我们判定:
  1. 这个举动是给予安全和保安原因;
  2. 这个举动是必要的以遵从任何起飞、飞去或经过的州或国家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则或指示;
  3. 您的行为、身分、年龄或身体或心灵的状况或您的行李
    1. 需要特殊辅助或
    2. 造成伤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员对您反感或
    3. 对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资产招致任何危险或风险;
  4. 您曾在先前的班机上犯了不检点的行为,而该行为可能会重复;
  5. 您没有遵守或很可能不能遵守我们的指示;
  6. 您拒绝进行保安设施检查;
  7. 相关的航费或任何费用或税务还未缴清;
  8. 您的航费付款是欺诈的;
  9. 您没有完整的旅游证件;
  10. 您所订购的座位是以欺诈性或违法性获取,或从未经我们授权之人所购买;
  11. 您用于缴付航费的信用卡被举报为遗失或窃卡;
  12. 旅游指南或订购或电子票是伪造的或欺诈性得来的;
  13. 旅游指南曾被除了我们或我们授权之代理商更改过,或被作废(在任何一个情况下我们保有权利保留有关文件);和/或
  14. 登机者不能证明他就是该名字出现在旅游指南上的乘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保有权利保留该旅游指南)。
   
7.2 无人陪伴小孩: 12岁以下的小孩将不会被接受航运除非有一名年龄有至少18岁之成人陪伴着。
   
7.3 特别协助: 我们提供特别协助服务予残疾人士。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要求乘客与一名同伴一起乘搭飞机。患有疾病或医疗状况的乘客必须在登机时出示医生证明书证明其身体状况适于飞行。为了其他乘客的安全起见,我们保留拒绝患有传染性或慢性疾病的乘客登机的权利。需要特别协助服务及患有疾病的乘客必须在班机预定起飞的48小时前联络亚航咨询中心,预先安排所需的特别协助服务类型。如果您未能遵守以上规定,您可能在登机时不能获取有关特别协助服务,并可能被拒绝登机。
   
7.4 怀孕乘客: 怀孕的乘客有责任告诉我们他们的怀孕状况当他们在订购位子时及在登记柜台时。怀孕的乘客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 怀孕期达27个星期: 我们会航运虽无医生证明书,只要乘客签署了有限义务声明书就可。
  2. 怀孕28-34个星期:乘客需要出示医生证明书以确定她适合于旅行,该医生证明书必须是在航班出发日期之七天内发出方为有效。该乘客需签署有限义务声明书。
  3. 怀孕35个星期或以上:我们将拒绝航运。
   
7.5 少过8天大的婴儿: 我们保留权利不航运少过8天大的婴儿。我们可能,在我们绝对的慎重下,决定航运该婴儿当得到医药人员以书信确切地批准该航运以及当该婴儿的家长签署了有限义务声明书。
   
项目 8
行李
8.1 不接受的物品如行李或行李内的东西: 我们保留权利不航运该行李或该行李被发现含有以下的东西:
  1. 没有好好包装好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的容器,以确保飞机能以普通管理与操作得到安全的航运;
  2. 可能危害飞机或乘客或机上财产的物品,例如指明在国际民间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之危险物品规章以及收列于我们的条款和合约条款内的东西;
  3. 所航运之东西违反起飞、飞去或经过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则或指示;
  4. 我们认为不适合航运的东西原因是他的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
  5. 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
  6. 活或死亡的动物;
  7. 人类或动物的尸体;
  8. 新鲜或冷冻海鲜或其它禁止的肉类,这些东西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带上飞机只要我们满意这些东西已被适当地包裹好。在经过机场有关单位检查行李内的物件后,该物品被允许登记进入机舱,只要该物品是谨慎地包裹在能容纳干燥食物/不易腐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却箱子。如果乘客拒绝有关单位的检查,我们拥有拒绝运载该行李的权利 ;
  9. 火器和弹药;
  10. 炸药、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烟雾漆、丁烃气、打火机加油器)、冷藏气、(如圆筒状水中呼吸器、氮液体)、易燃液体(如油漆、溶剂、镇静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脂)、毒药、易传染的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铁物质、氧化物质(如漂白剂)。
  11.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和类似物品,而在我们绝对的谨慎下,这些物品因某些特殊理由而被允许以登记行李入舱。但不管在任何理由下,这些物品都不能带到飞机上去。
   
8.2

贵重和易碎的货物: 乘客被谨慎地劝告不能将这些货物登记入舱为托运行李。如果它们被登记为托运行李,乘客将同意接受航运这些货物为自己的责任。这些货物包括钱、珠宝、贵重金属、银品、电子设备、电脑、相机、摄影器材、可转让证券、债券或其它贵重品、护照和其它辨识文件、契约、史前物、手稿和其它类似的物品。

   
8.3 搜查权利: 为了安全和保安理由,我们或许需要您进行检查、X光或以其它扫描方式对您个人或行李进行扫描。我们保有您不在场时搜查您的行李的权利,目的是确定您或您的行李是否拥有任何不合格品或违禁品。如果您拒绝这搜查或扫描,我们有权利拒绝航运您和您的行李,且不会退还航费给您和不会对您负任何的责任。在搜查或扫描时造成您或您的行李的伤害,我们将不会对这伤害或损坏负责除非是由我们的错误或疏忽导致而成。
 
8.4 登记行李: 递送给我们的登记行李,我们将会保管它并发出行李鉴别标签(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给予每一个登记行李。登记行李必须确保地贴上您的名字或其它个人鉴别证明。登记行李将会与您所乘的同一架飞机航运除非我们为了安全、保安或运作的理由而以另一架飞机航运。如果您的行李是以下一班机航运,我们将会在此班机抵达后的适当时间内递送于您,除非相关法律需要您出席海关检查。
 
8.5 免费行李重量: 您被允许免费航运登记行李高达15公斤并必须符合我们条款里的条件和限制。
 
8.6 超重登记行李: 您是不可以航运超过所允许的免费行李重量.如果,在我们绝对的慎重下,超重的行李被允许航运, 您将需要支付所超出的行李航运费,此收费收列于条款附录内(此费用在任何时候及随时可能会被更改或改变。您可向我们提出要求获取此收费细表,也可于我们的登机柜台获取。
 
8.7 未登记行李: 只允许一个(1)不超过56cmx36cmx23cm大小和不超过7公斤的行李提上飞机。这行李必须能够放在您前方下的座位或在飞机内的储藏厢。我们认为过重或过大或有违反性质的物品将会被拒绝带上飞机。
 
8.8 行李领取与运送: 您必须在行李到达目的地被推出领取时马上领取您的行李。如果您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领取行李,该行李将存放在我们的地方,而我们将会征收储存费。如果登记行李在三(3)个月内没有被领取,我们会处理掉和不会负任何责任。在登记行李时,行李鉴别标签会分发给该乘客,而只有持有标签的乘客有权接受所交付予他的登记行李。如果乘客无法出示该行李的行李鉴别标签,我们将会递送行李给这人,只要这人对我们确保他已认知其所持有的权力范围及在我们满意之下,以及如果在我们要求下,这人需要供给适当的保证金作为赔偿由这个运送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当行李鉴别标签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就当作是初步的证据显示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我们彼此之间的航运契约下被领取。
 
项目 9
航程表,取消
9.1 航程表: 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能力避免耽误您或您的行李。我们将会尽力跟从刊登的行程时间表。虽然如此,在时间表、行程或其它地方所展示的时间会随时改变,并且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由此改变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9.2 取消、更换航程表:当机位订购后,我们在任何时候可能会更改航程和/或取消、终止、转移、延期、重新安排、或耽误任何航程,当我们有理由认为此更换是根据在超越我们控制范围之内或为安全或商业理由所导致的情况下所必须的。如果该航班被取消,我们将以我们持有的特权,作出:

  1. 以下一班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只要该班机有空位,并且无额外收费,及必要时,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限;或
  2. 如果您选择另一时间飞行,我们会把您航费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以便您在下一趟飞行使用,但您必须在三(3)个月内重新订购。
   
9.3 唯一解决方案: 如果任何在项目9.2内提到的情况发生时,项目9.2所提供的选择(a)到(b)是唯一提供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我们的责任也仅限于此。
   
项目 10
机上的行为
10.1 如果根据我们合理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害飞机或任何乘客或机上的财产,或干扰或防碍空中服务人员的工作,或不遵从空中服务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制于那些关于吸烟、酒精、使用手提电话、或对空中服务人员使用任何具有威胁、恶言或侮辱语言或其行为对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损失或伤害,我们会,当我们认为必要时,使用有关措施来防止预防该行为,包括约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迫登陆和拒绝航运,以及我们可能会对您在机舱内的冒犯行为起诉。
   
10.2 如果是因为您的行为后果,且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我们决定转移航线目的是为了卸下您,那么您将要对所有因转移航线蒙受的费用负责任。
   
10.3 基于安全的原因,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机上使用电子仪器,包括但不限制于,手提电话、桌上型电脑、手提记录器、手提收音机、CD机、电子游戏机或传送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和遥控传话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之操作是容许的。
   
10.4 乘客不被允许在机上食用他们自己的食物。所有我们的航班皆严禁抽烟。
   
项目 11
有限责任
11.1 华沙,蒙特利尔常规警告: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不是在起飞的国家,那么《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会生效;《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将规定和限制航运人对死亡或身体伤害,以及有关行李的遗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
   
11.2 行李有限责任通告: 行李损失、延迟或损坏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预先申报较高的价值并预付额外费用。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责任制会应相关法律而不同。
   
11.3 华沙常规无效: 当您的航运不受《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定时,以下的规则将适用
  1. 按照相关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部分造成或促成的损害,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会被降低;
  2. 我们不会对登记或未登记行李的损害负责,除非这损害是我们的疏忽而造成,且这行李是在我们控制的或监视的能力范围内。
  3. 除了意图造成的举动或疏忽造成的损害或轻率地和有意识地知道将会造成损失,对于登记行李的损害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收列于收费细表内的数额。如果行李鉴别标签没有记载到行李的重量,将会假设登记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您该航班的免费行李重量。如果登记行李,其高价值有在依照估价设施下以书面形式申报,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该申报的高价值。
  4. 我们将不会对,任何由我们遵从相关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您违反遵从所蒙受的损害,负责任。
  5. 除了其它在条款的特别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我们只对被证实的损失与费用给予您所追讨的补偿性赔偿金。
  6. 我们对于由您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损害不负责任。您应该负责于任何由您的行李对其它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 所造成的损害。
  7. 我们对于登记与未登记行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的或易腐坏的产品、有特别价值的产品、如钱、珠宝、珍贵金属、电脑、个人电设备、通行文件、债券、或其他的有价值的、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的识别鉴定文件、证书或样品,不负责任。
  8. 我们对由归因于您体格状况或病情恶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不负责任。
  9. 这航运契约,包括这些条款及豁免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授权之代理人、工人、员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适用于我们。对于可向我们和授权代理人、佣人、员工和代表,获取赔偿的总数,如有的话,不应超出我们责任允许的数目。
  10. 在《华沙公约》或任何相关的公约或相关法律之下,这合约条款里没有任何条款可以免除我们的任何责任或责任限制,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项目 12
索赔和投诉的时间限制
12.1 索赔通知: 当行李鉴别标签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是足以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航运契约下被领取,除非您能证明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您对于登记行李的损害欲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收到行李的七(7)天内尽快通知我们当您发现该损害时。如果您对于登记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行李登记的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所有这类的投诉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以书写方式寄予和交予我们。
   
12.2 诉讼时效: 所有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被作废,如果在您到达目的地、或航班抵达、或该航运停止的两(2)年内,没提出诉讼。有效时间限制的计算法应根据审案地区的法院之相关法律为准。
   
项目 13
修正和免除
13.1 我们的代理、员工或代表无人有权利更改、修正或免除任何这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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